我對於這個攝影,目前還不太敢拍攝人家的正面,總是感覺怪怪的。
肖像權通常指商業,未拍攝到正面或不可辨識時,即無肖像權。另外一個是非公眾場所的隱私。像你在公園或火車站打砲,被拍攝時,不可以主張隱私權,反而,你可能妨害風化。新聞受到很多保護,在商業依然可以使用大眾照片,只是在義務上要防止未成年人於負面新聞上曝光。
我們個人在公眾場所或路上拍攝行人,不必告知對方,刊載照片在網路是絕對合法。如果使用在商業用途或出版,就必須取得照片中之人的同意,不然就有肖像權問題。
著作權一定是拍攝者所有。像甲拍攝竹簡照片給我,我詮釋並加標點。竹簡照片的著作權必是甲方,我的著作權只有詮釋和加標。當我的書籍要使用竹簡照片時,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。
又以,我拍攝立委並送給立委,立委卻使用於文宣,那麼,立委侵犯到了著作權。所以,立委必須取得我的書面同意,你在公園打砲被我拍中,通通送給你啦!
2014年2月,臉書